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听证程序 · 第三节 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听证程序 第三节 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二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认为听证申请人的要求不符合听证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申请人。逾期不通知听证申请人的,视为受理。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9-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