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听证程序 ·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听证程序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一百四十六条 听证申请人、第三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可以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等问题进行辩论。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9-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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