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章 证据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章 证据 第三十三条 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办理的,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行政案件的证据使用。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9-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