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章 证据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章 证据 第三十四条 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9-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