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章 期间与送达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章 期间与送达 第三十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法律文书送达的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违法行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9-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