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章 证据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章 证据 第二十六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四)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鉴定意见;
(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9-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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