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四条 在公安机关作出回避决定前,办案人民警察不得停止对行政案件的调查。
作出回避决定后,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不得再参与该行政案件的调查和审核、审批工作。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9-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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