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三条 在行政案件调查过程中,鉴定人和翻译人员需要回避的,适用本章的规定。
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由指派或者聘请的公安机关决定。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9-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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