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五条 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所进行的与案件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公安机关根据是否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处理等情况决定。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9-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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