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9-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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