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三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第二百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三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第二百五十七条 办理涉外行政案件,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9-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