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三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第二百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三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第二百五十六条 外国人在被行政拘留、拘留审查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以及限制活动范围期间,其所属国家驻华外交、领事官员要求探视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安排。该外国人拒绝其所属国家驻华外交、领事官员探视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安排,但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9-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