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三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第二百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三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第二百五十二条 对外国人处以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并处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的,应当于罚款或者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执行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9-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