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三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第二百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三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第二百四十七条 被遣送出境的外国人可以被遣送至下列国家或者地区:
(一)国籍国;
(二)入境前的居住国或者地区;
(三)出生地国或者地区;
(四)入境前的出境口岸的所属国或者地区;
(五)其他允许被遣送出境的外国人入境的国家或者地区。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9-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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