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三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第二百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三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第二百四十六条 外国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遣送出境:
(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
(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
(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其他境外人员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9-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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