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章 调查取证 ·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八十三条 对违法嫌疑人,可以依法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吸毒、从事恐怖活动等违法行为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规定提取或者采集血液、尿液、毛发、脱落细胞等生物样本。人身安全检查和当场检查时已经提取、采集的信息,不再提取、采集。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9-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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