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章 调查取证 ·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八十四条 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性病检查,应当由医生进行。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9-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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