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章 调查取证 ·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八十六条 检查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被检查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检查笔录中注明。
检查时的全程录音录像可以替代书面检查笔录,但应当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9-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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