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章 调查取证 · 第二节 受案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二节 受案 第六十三条 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受案登记时注明,并为其保密。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9-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