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章 调查取证 · 第二节 受案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二节 受案 第六十四条 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出具接受证据清单,并妥善保管。必要时,应当拍照、录音、录像。移送案件时,应当将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一并移交。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9-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