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 · 第二节 快速办理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 第二节 快速办理 第四十三条 对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行政案件,违法嫌疑人在自行书写材料或者询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并有视音频记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公安机关可以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9-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