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 · 第二节 快速办理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 第二节 快速办理 第四十四条 对适用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可以由专兼职法制员或者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9-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