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二条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6-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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