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 第六条 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1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