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

第六条

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1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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