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

第五条

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 第五条 同一事故中的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或者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其他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应当同样适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1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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