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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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超过20总吨、不满300总吨的船舶及300总吨以上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
第三条
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 第三条 除本规定第四条另有规定外,不满300总吨船舶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依照下列规定计算赔偿限...
第四条
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 第四条 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货物运输或者沿海作业的船舶,不满300总吨的,其海事赔偿限额...
第五条
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 第五条 同一事故中的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或者本规...
第六条
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