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民合用机场使用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

第三条

关于军民合用机场使用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机场允许起降的机型,应根据机场道面的承载能力,按国内有关规定并参照国际有关标准,由军民航双方商定。对符合条件的飞机,产权单位应允许使用。对超出道面承载能力的飞机,非紧急特殊情况,不准使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5-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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