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民合用机场使用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

第五条

关于军民合用机场使用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 第五条 机场扩建、翻修的设计和施工由产权单位统一规划,投资单位组织招标。机场扩建、翻修后,产权不变,但应保证投资单位使用,不收取场道工程折旧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5-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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