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民合用机场使用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 第七条 关于军民合用机场使用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 第七条 军民双方应签订机场合用协议,明确合用项目、设施和规模等,实行经济核算,合理收费。收费的范围、标准、方法,由财政部、总后勤部联合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5-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