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民合用机场使用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 第四条 关于军民合用机场使用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 第四条 机场场道的翻修和维护,原则上由产权单位负责。因超过道面承载能力或其它意外原因造成机场损坏,进行修复所需的经费、材料,由造成损坏的单位负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5-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