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关于军民合用机场使用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
›
第十一条
关于军民合用机场使用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关于军民合用机场使用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关于军民合用机场使用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
第九条
关于军民合用机场使用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 第九条 凡需新辟军民合用机场,按国办发(1985)49号文件规定办理。
关于军民合用机场使用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
第十条
关于军民合用机场使用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由总参谋部、国家经委负责解释。
← 查看《关于军民合用机场使用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