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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民合用机场使用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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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关于军民合用机场使用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
第十条
关于军民合用机场使用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由总参谋部、国家经委负责解释。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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