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民合用机场使用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 第十条 关于军民合用机场使用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由总参谋部、国家经委负责解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5-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