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