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关于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