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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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关于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工作的监督,促进重大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宪法和有关...
第二条
关于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条
关于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部分变更,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和决...
第四条
关于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本市年度预算依法进行的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五条
关于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本市下列事项,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一)有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
第六条
关于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第五条所列事项的报告,应当分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要时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可...
第七条
关于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