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关于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部分变更,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和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