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关于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本市年度预算依法进行的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