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关于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第五条所列事项的报告,应当分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要时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