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关于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本市下列事项,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一)有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
(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外的重大建设项目;
(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和重大部署;
(四)同外国缔结友好城市;
(五)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其他重大问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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