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关于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对总体布局作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