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障和促进 第三十七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障和促进 第三十七条 国家加强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制定管理要求并加强监督指导,不断提升服务机构能力水平,充分发挥其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中的作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