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障和促进 第三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障和促进 第三十五条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网络安全专门人才从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将运营者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技术人员培训纳入国家继续教育体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