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章 运营者责任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章 运营者责任义务 第二十一条 运营者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保护工作部门,并按照保护工作部门的要求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进行处置,确保安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