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章 运营者责任义务 第十九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章 运营者责任义务 第十九条 运营者应当优先采购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规定通过安全审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