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障和促进 第二十二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障和促进 第二十二条 保护工作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明确保护目标、基本要求、工作任务、具体措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