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障和促进 第二十四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障和促进 第二十四条 保护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制度,及时掌握本行业、本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状况、安全态势,预警通报网络安全威胁和隐患,指导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