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障和促进 第二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障和促进 第二十六条 保护工作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本行业、本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检查检测,指导监督运营者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完善安全措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