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障和促进 第二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障和促进 第二十五条 保护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指导运营者做好网络安全事件应对处置,并根据需要组织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