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章 运营者责任义务

第十三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章 运营者责任义务 第十三条 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护制度和责任制,保障人力、财力、物力投入。运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负总责,领导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和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处置工作,组织研究解决重大网络安全问题。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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