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电子政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